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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松回应“黄湖大规模使用地笼捕捞”争议:禁止涉事公司使用影响渔业资源保护的渔具渔法

发表时间:2024-03-02 13:43:04  来源:米乐体育官方下载

  (原标题:安徽宿松回应“黄湖大规模使用地笼捕捞”争议:禁止涉事公司使用影响渔业资源保护的渔具渔法)

  日前,安徽宿松县云梦泽公司驱离垂钓者一事引发关注,不少网友在网上举报称“黄湖附近船上装载大量地笼,并且正在进行作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长江流域明确确定禁止使用地笼捕捞,希望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

  对此,宿松县农业农村局在11月18日曾发布相关情况说明,称举报所述放地笼捕捞的位置,处于保护区实验区钢桩标界外围与大官湖连通水域,不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范围内水域。且该起捕活动主要起捕“生活史周期相对较短,寿命只有一至两年左右,自然死亡会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小型鱼虾等水生动物”。

  针对该说明,网友出现新一轮质疑,认为在自然水域中,鱼种丰富,基本上不会存在小型鱼虾自然死亡对整体水质的影响。此外,水产养殖方面专家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地笼的使用要看具体场合以及捕捞的时间与强度。

  11月30日,安徽宿松再次发布《情况通报》回应称,已约谈涉事的县属国企责成加强人员教育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决定开放南赛湖、大赛湖、龙湖后梢、龙感湖三汊港等休闲垂钓区域;对于使用地笼起捕情况,已要求涉事公司不得使用影响渔业资源保护的渔具渔法。

  公开资料显示,安徽省宿松县域内华阳河湖群是长江中下游左岸面积最大湖泊群之一,由龙感湖、黄湖、大官湖和泊湖4大湖泊组成,共约84万亩,当地人简称为“大湖”。今年10月,宿松县开始“大湖”年度起捕行动。

  据央广网报道,近日,不少网友接连反映称,云梦泽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开展“承包经营”,在“大湖”区域对钓友进行粗暴驱离,双方就此产生多次激烈争执,引发网络热议。还有视频博主举报称,云梦泽公司的人粗暴驱离垂钓者,但湖中却有渔船放地笼捕捞,他质疑渔船违规捕鱼破坏生态。另据极目新闻报道,宿松县渔政站工作人员曾回复记者称,渔船是在非禁捕区作业的,且当地没有规定地笼是禁用渔具,此事详细情况需联系宣传部门。

  11月18日,宿松融媒曾发布关于“黄湖区域大规模使用地笼捕捞”举报情况的说明。宿松县农业农村局在情况说明中称,举报所述放地笼捕捞的位置,处于保护区实验区钢桩标界外围与大官湖连通水域,不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范围内水域。在此水域内使用地笼,未违反《通告》中强制性与约束性规定。

  同时,情况说明还称,举报所述情况实际是下仓埠社区专业渔民在黄湖内保护区实验区钢桩标界外围,与大官湖连通非“十年禁渔”水域进行季节性起捕活动,主要起捕生活史周期相对较短,寿命只有一至两年左右,自然死亡会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小型鱼虾等水生动物,是解决专业渔民生计问题的安置措施之一。

  但对于该份情况说明,网友似乎并不认可,纷纷留言表示质疑:“捕捞能分清楚1至2年左右的鱼类?”“水生小动物作为水域内大鱼的食物来源,能够说是水生动物食物链的最底层营养供给者”“像宿松大湖这样的自然水域中,鱼种很丰富,基本上不会存在小型鱼虾自然死亡对整体水质的影响”……更有网友指出,安徽宿松云梦泽公司属于宿松县政府全资控股的县属国企,该情况说明有“背书”之嫌。

  11月20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曾就网友所质疑问题尝试联系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一工作人员回应称,当地宣传部会有统一安排、回复。随后,记者又联系到宿松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针对网友的质疑,要等相关主管部门作出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11月30日下午,宿松县政府再次发布《情况通报》并致歉。该通报称,近期,该县国有企业安徽云梦泽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垂钓爱好者发生争执,引发媒体关注和网络热议,对此深表歉意。针对反映的情况,该县成立专班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安徽云梦泽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巡护管理不规范、不文明现象,已约谈该公司,责成加强人员教育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为满足休闲垂钓需求,根据规划,决定开放南赛湖、大赛湖、龙湖后梢、龙感湖三汊港等休闲垂钓区域,同时尽快完善垂钓区配套设施。

  通报还称,为加强湖泊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已编制《宿松县大水面生态保护与渔业发展规划(2022-2026)》,实施“以渔净水、以渔抑藻”生态渔业。2022年,安徽云梦泽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标获得该县境内龙感湖、大官湖和黄湖非“十年禁渔”水域有偿使用权,开展生态渔业经营。

  另外,经查,黄湖毗邻大官湖水域存在使用地笼起捕,该水域不在“十年禁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内。为严格渔业资源管理,要求安徽云梦泽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影响渔业资源保护的渔具渔法。

  对于上述事件中网友关心的地笼起捕等问题,红星新闻记者特意咨询了两名水产养殖方面的专家进行专业解读。“使用地笼捕鱼对自然生态资源的危害需要看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是多少,并且要考虑捕捞时间。”华中农业大学水产学院教授何绪刚和记者说,通常来讲,捕捞时间在幼鱼期就会破坏幼鱼资源,在成鱼期则影响不会特别大,而在鱼类繁殖期会对自然生态有一定的损伤,“因为鱼类繁殖期不同,有春季、秋季、冬季等,这个要看保护对象的具体种类。”

  何绪刚说,对于使用地笼捕鱼,不能一概而论对或者错。“地笼在生产性水域中,对可诱捕的虾蟹是一种比较好的捕捞工具。但同时要注意捕捞规格的遴选、捕捞范围的确定。”何绪刚表示,如果是商业性质的捕捞,地笼网格放大一点对自然资源影响是很小的。但如果在水生动物繁殖季节,大量捕捞鱼的幼体对自然生态造成的损害是非常大的。

  同时,何绪刚表示,对于地笼的使用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里面有对地笼使用范围和时间的相关规定,“总的来看,地笼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是被定义为有害渔具,要分场合使用。”

  “从现行法律来讲,对于地笼这种捕捞方式是允许的。但在保护区或者禁渔期,各种捕捞方式都禁止的情况下,地笼也被禁止使用。”中国渔业协会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态专委会副主任周卓诚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使用地笼并不会违反法律,但如果网径不达标,那么就涉及嫌疑违反法律捕捞,“使用地笼的过程中需要遵从国家及主管部门的相关法规,比如对于渔业捕捞网具网眼的基础要求直径是超过39毫米,但实际使用中,为了确认和保证地笼能够大范围捕捞(包含鱼虾蟹螺贝等)往往会采取小口网径。”

  周卓诚表示,对于地笼大规模捕捞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本质上跟常规捕捞一样,需考虑捕捞强度因素,“合理的轮捕轮休对生态影响有限,但是持续高强度大范围使用地笼则会对水域内物种带来很大的影响。”

  周卓诚和记者说,用地笼对特定区域(小型河道、溪流)大范围密集拦河式捕捞,可能对生态造成崩溃性影响,“自然水体会维持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一般的情况下(除去水污染、极端气候)不会因为小型鱼虾死亡导致水质变化。”

  对于小型鱼虾的经济作用,何绪刚说,“捕捞是一种经济利用,但利用的程度要合适,不能过度捕捞。对于过度捕捞的评判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要做基础调查判断水体、食物链的结构,还要判断营养流动、物质转换的效率,最后通过一定的模型运算捕捞行动会不会造成ECO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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